关于对机动车不规范停车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告
时间:2022-09-09 15:40 来源:柳州交警 浏览:41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减少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结合市民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对市区道路(车行道内)机动车不规范停车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集中整治时间
2022年9月8日至10月31日,集中整治结束后转入巩固提升常态化治理。
集中整治范围
市区道路(车行道内)
集中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以下机动车不规范停车行为:
1、在没有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位置停放车辆;
2、在道路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48小时;
3、在标注停车方向的停车泊位内,不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停放车辆;
4、不遵守时段性停车泊位规定的停放时间,在不允许停放的时间停放;
5、 未按照规定的准停车型,违规占用专用停车泊位停放;
6、 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跨压车位标线,车辆部位明显超出停车泊位线,影响交通安全的;
7、占用道路上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泊位停放的;
法律规定及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3、《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道路顺行方向紧靠右侧停靠,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不得跨压车位标线。
4、《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区域内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泊位停放;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处罚标准
对上述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敬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机动车道路停车规定,文明守法、有序停车,共同营造市区文明规范的道路停车环境。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9月8日
声明:本网所转载、链接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